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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私法法人
发布日期:2014-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人国籍的确定是一个相对较为复杂的问题,在现实国际生活中,既有在内国设立而在外国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也有在外国设立而在内国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既有集许多不同国籍的人的资本而设立的法人,又有其营业范围及于数国的法人。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主张依据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二、法人的住所

中国采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三、法人的营业所

我国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四、外国法人的认可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一般认可,概括认可,特别认可(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在我国的认可:外国法人在我国从事民商事活动应得到我国主管机关的认可,未经批准登记,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跨国公司出现并急剧膨胀以后,这个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而且,各国在确定法人国籍问题上总是自行其是,这也增加了问题解决的难度。对于如何确定一个法人的国籍,国际上并无一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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