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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信用卡诈骗罪构成及判刑浅述!
发布日期:2014-05-26    作者:110网律师
读者报 7月18日 A15版
    
                        《律师说法之信用卡诈骗罪 》
    【本文由成都杨鹏国律师整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信用卡使用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信用卡诈骗现象也愈演愈烈。为此,本报特约律师界的一些专家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讨论。
     作者 杨鹏国
     单位: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三洞桥路8号4层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列举了下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四)恶意透支。相对而言,前三项都是故意行为,其构成犯罪无可争议。而第四项恶意透支却有很大的争议,它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每个用户的头上,你可能因为财务状况突然恶化无法偿还信用卡而涉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信用卡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即构成犯罪。从全国构成此罪的人员看,大多数为年轻人,而且多为消费欲望较强的年轻人。
      信用卡业务已成为银行的暴利版块,而且有《刑法》相关条例为其保驾护航,银行几乎没有风险可言,于是各大银行聘用大量业务员进行地毯式推销,由此产生了许多存在还款风险的信用卡。如今,信用卡普及到大学在校学生及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群,由于收入来源不稳定或没有固定收入、个人信用意识不强等原因,这些人往往在无意间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用户在刷卡消费时,银行可以从商家那里获取消费金额0.5%~5%不等的收费,当信用卡用户由于各种原因逾期还款时,银行还可以获得逾期金额每天万分之五的滚动利息。有人曾经因为还款时记错数额而少还了银行0.2元,结果到下月看还款通知单时其逾期利息居然累积到20多元,银行这种利息计算方式对用户是极不公平的,试想当银行欠用户钱时其赔偿的利息是多少?
      我国民法关于民事赔偿的理论是:“民事损害行为与所获得的赔偿应当以相适应为原则”,即:损害与赔偿相等。因此,在卡户逾期还款时,应当以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才公平. 
 犯罪构成条件: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超过法定期限不能还款的。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行为人实施: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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