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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25    作者:110网律师
    亲属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孙传龙故意杀人抗诉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亲属隐匿地点如实供述自首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审判法院】2001814
【抗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孙传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原审被告人】孙传龙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6集(总第47集)
裁判规则:
故意杀人后,亲属经公安机关多次说服教育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行为人的藏匿地点将其抓获的,且行为人被抓获后,也予以配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此种情况应视为自首。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因琐事对被害人心存恼怒,酒后窜至被害人家辱骂被害人,被人劝回家后,原审被告人又拿一把匕首去找被害人,从被害人背后朝其左颈部猛刺一刀。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审被告人潜逃多年后,原审被告人之父在多次说服教育下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原审被告人能否认定为自首。裁判理由:
原审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致人死亡,其主观上杀人故意明显,客观上实施了持匕首朝被害人的颈部猛刺一刀的行为,并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另外,虽然原审被告人之父是在多次说服教育后,才带领公安人员前往被上诉人的藏匿地点将其抓获的,但原审被告人之父积极提供的重要线索使公安人员将原审被告人抓获,且原审被告人被抓获后,也予以配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故本案的上述情况与亲友陪同送去投案并无实质区别,因此,应视原审被告人为自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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