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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时杀人灭口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24    作者:110网律师
             盗窃时杀人灭口的行为认定—肖明明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盗窃杀人灭口主观目的抢劫故意杀人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07)冀刑一终字第208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肖明明(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3集(总第62集)
裁判规则:
因盗窃时被人发现,恐事情败露,实施暴力杀人灭口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邻居被害人家中,盗窃翻找财物时被发现,因恐事情败露,遂起杀人之念,用双手猛掐被害人脖子,致被害人昏迷后,又用菜刀切、割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大量失血死亡。但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对其如何量刑。
裁判理由:
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在盗窃过程中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的情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目的。
上诉人因盗窃时被人发现,恐事情败露,采用手掐、刀割被害人颈部的手
段杀人灭口,其实施暴力的主观目的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具有杀人的故意而非抢劫的故意,不符合转化抢劫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上诉人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但其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应依法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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