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勒索赎金之后杀人灭口的行为认定
.绑架勒索赎金之后杀人灭口的行为认定
——李X、杨X绑架抗诉案
关键词:绑架勒索财物杀人灭口故意杀人死刑
I案 由】绑架罪
【审判法院】安徽省髙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皖刑终字第0547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6月5日
【抗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杨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绑架勒索赎金之后,为灭口又故意杀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 遂而致被绑架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但不适用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X因琐事对其妻弟王XX心存怨恨,遂起意绑架王XX之子王X。被告人将王X骗至某市,并住进事先由被告人杨X在旅社开好的房间。 被告人在向王XX勒索赎金之后,李X因怕罪行暴露,又起意杀人灭口,在认 为王X巳死亡后,李X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X所受损伤属轻伤。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我国《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的,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处规
定的“杀害被绑架人”,不仅要有故意杀人的行为,还要有死亡结果的发生。
原审被告人李X为泄愤报复、勒索钱财而绑架无辜儿童,为灭口又故意杀 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而致被绑架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 法惩处。李X虽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但其仅致被绑架人轻伤,而并未造 成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对其不应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的规定。
原审被告人杨X受李X指使,数次与被害人亲属电话联系,索要赎金,并 提供控制被害人处所及收取赎金的账户,其行为亦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 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 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