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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琉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犯罪
发布日期:2014-05-22    作者:110网律师
过失致人死亡罪
1-因琉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犯罪
——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
关键词: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过失致人死亡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法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家平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3集(总第44集)
裁判规则:
应当预见到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仍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发生因房屋安全性极差而挑梁断落的事件,并导致2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为拆迁,从拆迁市场购回旧建筑材料,雇佣无建筑资质的于某建两层楼房,并吩咐其尽量节省资金。于某带领他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在将两桶烂泥浆调到二楼廊桷顶部不久,在楼扳自重和施工操作等负荷作用下,导致挑梁断落,造成在场施工人员22伤。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被告人应当预见到购买旧建筑材料、雇佣无建筑资质的个人、施工中无安全防范措施等因素极易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仍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发生因房屋安全性极差而挑梁断落的事件,并导致2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应认定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告人在整个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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