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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前提应是没有犯罪意图(一)
发布日期:2013-03-29    作者:杨振夏律师
过失犯罪的前提应是没有犯罪意图(一)
---一份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二审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按语:
本律师接受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产生很大分歧。本律师认为:故意犯罪的前提是事先已经具备故意犯罪的动机与目的,过失犯罪事先并没有犯罪的动机与目的;前者是行为犯,后者是结果犯。结合本案,被告人因是一个人单独作案,其作案的内心深处是如何想的,不可能让局外人得知,那么,我们只能从被告人的供述、实施犯罪的动机与目的、行为方式、作案的路线与相关的现场勘验、及作案前的一贯表现等,结合刑法规定与法学原理,运用法律逻辑思维来印证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与目的。现将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词全文发表如下,与朋友们切磋。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接受姜X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中的被害人王X法定代理人王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人经过阅卷、询问被害人家属及相关人员,结合刚刚的法庭调查,依据相关法律,就被告人姜X构成何种犯罪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即X平县人民法院(2012)镇刑初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采信的被告人同监号的证人证言是准确的。其一,同监号的证人淼X证实:被告人刚刚进入看守所后“只是听见姜红平跟杨X说她为什么进来,一会说她糊涂了,一会又说公安上也有证据。”其二,同监号的证人何X证实:“我们问姜X为何进来,她吞吞吐吐地说咱干些糊涂事,我们又问她干些啥事,她说一时半会儿说不清,等晚一点再给你们详细说。”其三,同监号的证人李X证实:“她给我们同监室的人说,说是她跟她婆家妹子生过气,原因是她婆家妹子结婚的时候没有给她红包,弄的心里不愿意,后来她老公公不在,她婆家妹子领着孩子回来,她就把孩子抱走了,后来孩子哭,她就捂住孩子的嘴把孩子捂死,后来扔到一个机井里。”以上证人证言作为有罪证据、直接证据至少证明了以下事实:被告人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并已实施了犯罪。证人的证言具有可信性,其依据是:因为被告人是一名农村妇女,刚刚投入看守所面临高墙及钢筋铁丝网,换上囚服,过去没有经历过此情此景,本能上必然惶恐不安,自然不自然向周围的人流露出内心深处的某些想法。况且,被告人的同监的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刚刚入看守所时的整体情况符合一个人日常行为特别是一个人初次犯罪人员犯罪后表现出的行为特征,符合社会经验法则。
二、一审法院即X平县人民法院(2012)镇刑初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采信的被告人供述除被告人的犯罪故意方面与具体行为方式外是基本准确的。其一,被告人供述:我头扭一下看见王X一个人在我兄弟房子西边一点的河边,那边有一堆包谷杆,旁边有个黑影,王艳就在黑影处站。当时我脑子也不知道想啥,。。。就拉着她往东经过我兄弟门前,又往北从空地处绕到后边一排,正东走过桥,又往南走,一直走到我家门前,王艳哭了,我往她屁股上拍两下不让她哭,但她哭的声音更大了,当时我走到我家门前的拐角处,那里也没有灯光,我怕别人听见,就弯腰一手抓住她背后衣服,另一只手捂住她嘴,记不清多长时间,王X的身子软了,我就把她抱在怀里,从我家门前往西走到裴庄的水泥路往南,一直走到淹潭东边的路东,有个机房,旁边有一口井,把王X扔进去。同时,被告人的两份悔过书均证实以上犯罪经过。其二,侦察人员对询问被告人的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证实侦察人员询问被告人的程序合法,也证实侦察人员对被告人不存在非法获取证据的行为。其三,侦察人员按照被告人的供述的犯罪路线,带着被告人找到被害人丢失的一只鞋子。其四,办理丧事的群众均证实被告人在被害人遇害的时间段,没有看到被告人。等。以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原始证据、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均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的具体犯罪的过程,与被告人所辨认的作案路线及其他证人证言相印证,确认被告人害死受害人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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