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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4刑诉法考点: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发布日期:2014-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种;这和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除了时、日、月三种以外,还有年。

2.以时计算的,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以日计算的,应当从第二日起计算,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因为开始的时和日,不满1时和1日。

以月计算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果下月无对应日时,则至下月的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如1月31日到2月份的最后1日即28日或29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天计算。

3.节假日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是,对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顺延。

4.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即使文书到达司法机关时超过法定期限,仍然认为有效。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这里注意是“查清”,而不是“讲清”。

6.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次日起重新计算。这里应该注意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期限,从立案时计算,也就是连续计算。

7.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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