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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4刑诉法考点:取保候审的保证
发布日期:2014-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二)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1)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2)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3)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4)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保证金的处理

(1)没收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退还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

(4)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5)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取保候审的人履行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2)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未尽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1)保证人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案,经查证属实的,处以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4)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也由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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