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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
发布日期:2013-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法第56 条第2 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新法第71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变化:

  增加了领取退还保证金的手续和文书要求。

  解读:

  原法对于领取退还保证金的凭证没有明确规定。有些部门规定应当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持此文书领取退还保证金,但执行中,往往拒绝签发,或者相互推诿,拒绝会见,变相不签发该决定书,导致无法领取保证金,因此,此次明确规定领取时应持的文书。

  考察方式:

  此项考察可能不大,至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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