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罪未遂认定
故意杀人犯罪未遂认定
——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未遂【案由】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审判法院】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案号】(2008)杭刑初字第238号【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判决日期】2008年12月12日【公诉机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官容
【权威收录I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4辑(总第70辑)
裁判规则:
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发现被害人没死,又先后多次重复实施杀害行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其非完全自动放弃杀人的想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抢走被害人的财物后,用绳子猛勒被害人脖子致其昏迷。被告人以为被害人已死,便将其扔到汽车后备箱中,发现被害人没死后,先后用石头砸被害人的头部,用小剪刀刺其喉部、手臂致其再次昏迷。被告人恐被害人没死,又购买了1把水果刀,捅刺被害人的腹部,因刀柄折断而未能得逞。被告人认为被害人命大,才被迫放弃杀人的想法,送被害人去医院。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裁判理由: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两者区别主要是:在犯罪过程中罪犯是否完全自动放弃犯罪。本案被告人在用绳子猛勒被害人脖子致其昏迷后,发现被害人没死,又先后多次重复实施杀害行为,已造成了伤害后果,其非完全自动放弃杀人的想法。因此,被告人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