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 应注意三个问题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得逞是因为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从而犯罪没有全部完成。在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三类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例如,故意杀人而未能将人杀死;抢劫财物而未能抢到手。将“未得逞”片面理解为犯罪目的未能达到,或犯罪意图未能实现,或犯罪结果未能发生等等,都是不妥的。所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注意克服犯罪目的说和犯罪结果说的影响,不能一概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认定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在结果犯的场合,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就是行为未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视为犯罪未得逞是正确的。但是,在其他犯罪类型,例如,在行为犯、危险犯等场合,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并不等于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没有齐备,就不能视为犯罪未得逞。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就应认为是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要求交通工具倾覆、毁坏严重后果的实际发生。
2、犯罪未得逞,并不等于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而是指犯罪构成要件内特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例如,故意杀人罪的特定危害结果,是他人的死亡,而不是轻伤或重伤的结果。因此,杀人手段虽十分恶劣,但仅致人重伤,或被害人死里逃生,都应属于犯罪未得逞,而不是杀人既遂。又如,敲诈勒索的特定危害结果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因此,财物没有到手,虽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的危害结果,仍然属于犯罪未得逞。
3、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齐备,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只要犯罪构成全部要件一齐备,就应认为是犯罪已得逞,构成犯罪既遂。因此,不能因刚刚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人即被抓获、赃物即被追回或犯罪人事后立即返还等而认为是犯罪未得逞。例如,逃脱犯刚刚逃出羁押场所不久即被监管人员截获;抢劫犯刚劫得财物,逃离现场时被联防人员抓住;盗窃犯刚窃得财物后,又觉不妥,立即将财物送还原处;等等。这些都是犯罪既遂,而不是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