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责任推遇险者入江,致人重伤被认定故意杀人未遂(转载)
在黄浦江航道中违章驾驶船只,致他人船沉落水。武某为躲避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竟将从水中奋力爬上己方船只的遇险者沈某再次推入江中,造成沈某重伤,而武某则驾船逃逸。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久警方通过在修船厂中修理的船只顺藤摸瓜找到武某。
【案件回放】
2010年6月17日,武某、杨某分别驾驶两艘小货轮从浙江省返回上海。当日17时许,为图方便,二人商议将两艘货轮绑在一起,由武某负责驾驶自己所有的货轮带动杨某货轮在航道中行使。当晚23时许,双绑航行的两艘货轮在反航道行驶至黄浦江某码头对开进口航道处,与沈某夫妇驾驶的货轮发生碰撞。武某所有货轮首部以接近0°角撞击并插入沈某夫妇所在货轮首右侧,造成该轮甲板严重裂口,船舱进水,最终沉没。武某所有货轮右舷水线处也被撞出一个100cm×50cm的缺口,与杨某货轮之间的的缆绳被撞断,两船分离。杨某驾驶己方货轮逃离现场。在己方货轮下沉过程中,沈某爬上武某所在船只。沈某丈夫落水后,被过往船只救起。
沈某上船后希望武某搭救落水的丈夫,武某为逃避交通肇事后须承担的赔偿责任,趁站在甲板上的沈某不备,将其推入黄浦江中,并驾驶船只转向逃离事故现场,致沈某被正在转向的货轮螺旋桨击中双腿,致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软组织严重毁损,经左大腿截肢术和右胫骨骨折外固定、右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及右小腿皮瓣转植皮等对症支持治疗。经鉴定,沈某伤势已构成重伤。
武某后将受损船只送往修理厂修理,被前来调查的警方查获。他当即被警方刑事拘留。之后,武某及其家属赔偿沈某各项损失50万元。
庭审中,武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他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将沈某推入江中时并不明知该行为必然会导致沈某死亡,他的目的只是想逃避赔偿,故应当认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以案说法】
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被告人武某并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而导致他人落水,而是在逃避赔偿的动机驱使下,明知将他人推入黄浦江中的行为足以致人死亡,仍将已脱离险境的沈某推入黄浦江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确,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武某关于自己的行为是过失所致,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辩护意见与已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武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