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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向前男友讨借款,法院认定应承担还款责任(转载)
发布日期:2013-08-16    作者:110网律师
热恋中的情人一旦分手后,恋爱期间一方借与另一方的钱款是否有权向对方索回?情人之间所发生的借贷关系能否受到法律保护?日前,闸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林小姐要求被告郑先生归还其恋爱期间所借款项2万元及相关利息,获得了法院支持。
【案情回放】
    林小姐与郑先生原是一对恋人。2006年11月,林先生以其业务需要为由,向林小姐借款1万元,林小姐不假思索就答应了。以后,郑先生又多次向林小姐借款,至2007年2月,林小姐累计借与郑先生2万元。2007年4月,林小姐与郑先生结束了一年多的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经林小姐催讨,郑先生向林小姐出具了借条一份,言明“本人于2007年2月1日,向林(小姐)借款2万元,因经济有限承诺日后归还”。嗣后,郑先生一直未履行还款承诺。今年2月11日,林小姐在朋友陪同下再次前往郑先生家中催讨还款遭拒,双方为此还发生肢体冲突,林小姐的朋友被他人殴伤,经警方处理,郑先生家人赔偿伤者2300元,但仍拒不还款。林小姐无奈诉至法院。审理中,郑先生承认向林小姐陆续借款2万元的事实,但坚称其已陆续归还欠款。况且在双方恋爱期间,自己在林小姐身上也花费了不少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以案说法】
    主审法官陈秀兰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以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对此亦予认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已陆续归还原告借款,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被告的这一主张难以采信。
    法官提醒,涉讼借贷关系虽发生在恋人之间,但从法律上来讲,与常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无区别,更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完全不同。同时,还应正确划分恋人之间的一般正常花销与合法借贷之间的区别,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抵销关系。因此,被告认为其在恋爱期间亦为女方花费颇多或可抵销借款的想法,实属认识上的误区。
【法词典】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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