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公司以不符合录用要求解除得法院支持
【案件介绍】
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前程无忧官网上发布招聘财务信息,职位职责:1、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度登录各类明细账,要求账目清楚、登记及时、帐证相符、帐表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更正;2、及时做好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财务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防止失密、遗失、做到资料完整、正确可靠;3、根据复核的记账凭证记账,编制月度及年度财务报表;……。职位要求:1、财会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年以上企业会计或财岗位工作经验;……;4、逻辑思维强,有良好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王某向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递的简历中记载:2011年10月~至今:东方网(1年10个月)。王某填写的员工情况登记表中记载:日期2011年~、单位名称东方网、职位会计主管。2013年7月22日王某在声明书上签名:本人声明,本人所提供之员工情况登记表中个人基本信息及各项经历全部真实有效。如有不实,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立即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并且单位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2013年7月22日王某入职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担任会计主管,双方口头约定王某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6,000元,转正工资7,500元。王某工作至8月6日。当天下午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某谈话,指出王某简历中的不实和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等,并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王某则认为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不予认可。
2013年8月6日,王某所在的财务部经理向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王某在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试工期间的表现》,详尽历数王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问题:盘点中发现缺失,却不查找原因,不盘点音响设备;2日安排将报表合并,却到5日还没完成,理由为不会做;5日下午起上网聊天、浏览无关网页,发信息,消极怠工,严重影响工作环境和氛围。结论为部门认为其不符合该岗位的岗位职责,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有两位同事证人签名。 2013年8月21日,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陈某签订聘用合同,聘请其为财务主管。
(律师解读:对于劳动者选择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处理的时候会考虑到案件的执行问题。因为如果公司已经新招聘了员工来代替,则法院一般也无法要求公司重新增设相同的岗位。因此,劳动者在打违法解除的官司时候,慎用恢复劳动关系。)
2013年8月14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1、自2013年8月7日起恢复劳动关系;2、支付2013年7月22日至裁决之日的工资。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某在简历和员工情况登记表中将其2011年~的工作经历写为东方网,与事实不符,也违背王某亲笔签名的声明。王某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与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岗位招聘要求不符,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提供王某所在部门财务经理的报告和证人证词,王某虽持不同意见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推翻,因此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王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故对王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自2013年8月7日起的工资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被告用人单位在举证方面得到了法院的采纳,被告通过原告的同事和领导出庭作证,来证明原告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要求,因此原告如果进行反驳,是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的。)
但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仍应支付王某2013年7月22日至8月6日的工资3,420.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王某2013年7月22日至8月6日的工资3,420.70元;二、王某其余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