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司律师:一方股东选派的董事未参加董事会,该股东申请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获支持。
A公司、B公司、C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D公司,D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A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9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4%,B公司认缴出资额为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C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1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D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七条规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A公司委派2名、B公司委派1名、C公司委派2名;第二十条规定,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三条规定,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四条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且应包含各方至少1名董事,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或缺少一方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2010年5月16日,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以D公司名义发函:告知包括C公司在内的股东,公司房租涨价事宜及与房东就租房事宜所进行的谈判情况,并希望各股东能就此情况给予反馈。2010年5月17日各股东的五名董事回复称:D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一切重大事情必须由董事会内代表三方股东的董事一致通过才有效,关于D公司的房租事宜,其只能同意在原租赁合同基础上一次性调高年租金50万元(即2011年租金增至200万元),以后继续按合同条款每年递增5万元。但租赁合同的修改必须经过D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才可签署;D公司管理人员不得随便作出未经董事会通过的任何承诺或行为。
2010年6月2日,孙某向公司的各董事发出关于召开临时紧急董事会的通知,称因会议所涉及的房租问题非常紧急,出租方要求6月8前解决租赁费问题,故临时董事会将于6月5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如期举行,会议方式改为电话(传真)会议。C公司的两名董事对此通知答复称:因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D公司章程规定,且其对未来数天的工作亦早有安排,故其不可能同意于6月5日上午召开董事会电话会议,请协商后再定一个大家能接受的董事会开会日期;关于房租问题,其坚持2010年5月17日的意见。’
2010年6月5日,A公司、B公司的三名董事准时参加了会议,但C公司的两名董事未参加,会上A公司、B公司的三名董事一致通过了房屋租金事宜的决议。
2010年6月15日,C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D公司未执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开会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的规定召开了董事会,并在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不足三分之二,且C公司委派的董事因未收到符合公司章程的会议通知未出席会议的情况下,对属于公司重大事项的租金调整问题作出决议。D公司在董事会召集程序、出席人数和表决方式上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经法院审理认为:由于D公司2010年6月5日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上,缺少一方股东委派董事参加,该董事会据此通过的董事会决议违反了D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决议方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