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工资条上,工资由基本工资、个人绩效工资及部门绩效工资构成。根据公司的《业务人员薪酬指导办法》的规定,我的个人绩效工资应根据个人完成保费数额予以确定。我手中保存有部分保单,可以证明我完成保费的部分数额。因此,我向法院提出,要求公司补发我个人绩效工资的差额21万元及部门绩效工资的差额17万元。而公司由于用工管理不规范,无法举证部门绩效工资的发放情况和保费完成情况。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答:目前,关于绩效工资的劳动争议颇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对于涉及绩效工资的争议,因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完成绩效的具体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当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关于绩效工资的约定、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即使手中只有部分的证据,可以证明绩效的销售合同、业务单据等,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其业务的完成情况进行举证和质证,依据举证规则,劳动者关于绩效工资的请求仍可支持。本案中,您如果提交了证明完成保额数额的部分保单,且用人单位未提供绩效工资发放情况及完成情况,您的二项诉求有望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