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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购买办公用房登记老总名下房产归谁?
发布日期:2014-05-07    作者:聂晓东律师
   市民问:公司出资购买办公用房登记老总名下房产归谁?
  贾先生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2005年12月1日,贾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贾先生购买房屋(以下简称20C房屋),房屋用途为办公,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不久,贾先生取得20C房屋的证书。
  前不久,贾先生系A公司就上述房屋产权归属发生争议。
  其中,A公司主张20C房屋系该公司购买并付清全款,且该公司同时还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了与20C房屋紧邻的20B房屋。
  此外,A公司保留了记账凭证及转账支票四张,款项总额正好和购房款项总额相符。
  同时,A公司一直在20B、20C房屋办公,A公司缴纳了该房屋的物业费、装修保证金等票据及业主公约、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贾先生不同意公司主张。
  请问该房产属于谁?
  答:公司能证明单位出资房产应归公司所有
 
  《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本案中,房款不是由贾先生支付的, 且A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支票载明的支付数额准确无误,该证据可以证明房屋的全部价款确系A公司向北京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同时,A公司对该公司持有的物业费、装修保证金等票据及业主公约、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均证明A公司一直在20B、20C房屋办公,且所有物业费、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A公司全部缴纳。
  鉴此,A公司即为20C房屋全部房屋价款的实际出资人及实际使用人,该房屋的产权应当归A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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