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房产的权属
一、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如何理解“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中的“出资“
关于出资的具体方式,现在主要有一次性付款和按揭付款两种方式。与之相对应,本处所说出资也包括全款出资和部分出资两大类。当父母全款出资时,子女及其配偶无需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取得的是不动产完整的物权,依据法条,当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时,属于出资人子女自无异议。但是现实普遍存在的情形是:父母在子女买房时只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本条立法原意,该部分出资应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部分出资为其个人财产,那么子女以该部分财产购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时,仍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是在夫妻共同还贷时,离婚时应给予对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