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抗辩说不欠资产公司,只欠商业银行款项,应如何认定
借款人先还五万元,会计写了凭证,收款人为资产公司(又是商业银行),债务人抗辩说不欠资产公司,只欠商业银行款项,应如何认定?
解答:商业银行转让不良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一是为了诉讼时效不要无端超过,丧失胜诉权;二是告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变更,要向新的债权人偿债。由于没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情况,导致债务人不认可新的债权人,对此,商业银行和资产公司要进行补救,即向债务人重新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以避免债务人的错误认识,以免对资产公司债权的实现造成不应有的障碍。
就司法层面而言,只要资产公司能够举出债权确实转让的证据,应当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不过,从诉讼证据的角度考虑,应当由债权人双方对转让中存在的瑕疵进行说明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