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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转让不良资产能否在转让后对无头息计收复利和利息
发布日期:2014-04-29    作者:110网律师
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资产,如债权本金在转让前已清偿,能否在转让后对无头息计收复利和利息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资产,如债权本金在转让前已清偿,能否在转让后对无头息计收复利和利息? 解答:利息是随本金而存在的,如果本金已经不存在了,那么利息也相应不会再生。特别是当本金已淸偿完毕,经査实仅剩部分利息未偿还,那么,债务人有偿还利息的义务。如果利息转为本金,是建立在合同尚在有效履行期间,既不是指合同无效,也不是指合同期限已经完全届满。因为,合同无效时,权利人享有的是返还请求权和赔偿请求权,而非违约责任追究权利。当合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拖欠的本金、利息均已固定,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其应承担偿付滞纳金的违约责任,而非利息继续转为复利的偿还责任。所以,在合同期满后,拖欠的利息是固定的,既不能计算复利,也不能按本金计算利息;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双倍计算利息的规定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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