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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转让方本身所转让的标的都是虚假的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04-29    作者:110网律师
不良资产转让方本身所转让的标的都是虚假的,是不是可以告国有商业银行侵权? 解答: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是根据国务院政策实施的行为,是银行实行股份制并到A股市场上市交易的一个重大改制活动环节,政策推动是剥离不良资产的关键。在这大批量动辄数万亿的不良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效资产,即通过仲裁、诉讼是可以收回的,并非真的是“不良资产”。对此,最髙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规定,由于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是由政策主导,因剥离、转让给金融资产公司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应由双方报请人民银行协调解决;确属于重复转让、虚假债权等,原则上应予以核销,按一定比例从转让金额中予以扣除。至于具体如何解决,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操作程序办理,而不应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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