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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可否以银行在支票加盖“转讫章”已承诺转款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4-04-29    作者:110网律师
某银行未经审査受理了一张转账支票,在转账支栗加盖了  “转讫章”,后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拒绝转款。持票人以银行在支票加盖“转讫章”已承诺转款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银行抗辩称:法律禁止开空头支票,且对于转账支票银行实行不垫款原则,银行在支票上是否加盖转讫章,与持票人未收到支票金额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解答:公司企业开出转账支票以其账户中有存款为前提,《票据法》不允许公司企业开具空头支票。银行收到要求付款的支票之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作退票处理。然而,某银行却为该支票加盖转讫章,而又以支票为空头为由拒绝转款、作退票处理。此处理既有因法律规定禁止转讫的法定事由,又有银行审查不严、滥加盖转讫章的过错。虽然加盖转讫章与有款故意不转没有因果关系,但毕竟银行的信用度较髙,给申请转款人以信任感,故银行对其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责任承担以不超过支票金额3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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