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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不得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发布日期:2014-04-29    作者:110网律师
12.如何理解《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23条第(4)项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不得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问题:请问此处"违规”是指什么情况?基金公司向专户理财的客户承诺“保本”是否因此无效?担保人如为“保本”提供保证,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有效?
解答:“违规”在此处主要是指违反上述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与此业务相关的证监会颁布的规章、规定的情形。而对客户资金进行理财业务风险巨大,难以做到保本和盈利,尤其是在市场行情不利的情况下。
根据法律和最髙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是根据国家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予以认定,地方法规和规章并不是认定合同是否无效的依据。尤其是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是否保本,并非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主要依据,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作为依据,综合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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