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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可以开展那些业务?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条例第十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这一条的规定可以说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所有业务活动的基石,从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到对资产的处置手段,资产管理公司获得了它所需要的相当宽泛的途径,并且可以视情况随时向有关行政监管主管机关申请新的业务活动手段。这里所指的有关行政监管主管机关是银监会,而不是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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