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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认定部门能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4-04-28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工伤认定部门能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劳动法律关系存在是认定工伤的前提,但并非所有工伤认定案件都需要劳动关系仲裁,工伤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判断,无法判断的再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
      事情是这样的,20093月,陈某某进入吴江市某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48日,陈某某在工作时左手2-5指被机器压伤,经苏州瑞兴医院诊断为2-5指冲压伤。9月,陈某某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吴江市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取证及材料审核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陈某某受到的伤害是工伤,并送达了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但吴江市某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吴江市某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关系仲裁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对陈某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江市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提供的合同信息清单足以证实双方在发生本案所涉的事故时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该合同信息清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后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吴江市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XXXX日作出的江工伤认字[2009]XXXXX号工伤认定决定。公司对此不服,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评析】
  
 工伤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与劳动有关的活动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伤害。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基础。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确认权。一般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劳动关系仲裁,但这不是绝对的。如本案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监察部门提供并盖章证明的劳动合同信息清单,或者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能够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作证、服务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在这些文件被有效推翻之前,应可以直接推定有效。也就是在此种情况下,工伤认定机关可以直接根据相关证据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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