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确认《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问:
赵某被企业辞退时未获得书面通知(当时因父亲去世请事假和公休假近1个月),后回来上班时领导才告知他,但仍未发给书面通知。陈某在1个多月后申请劳动仲裁。企业称他的申请已过法定60日的时效。请问,如何理解和确认《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答:
对你的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赵某与单位因辞退发生劳动争议,如果单位未明确交付他辞退通知书,则应以赵某得知后要求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之日为计算“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了60日则应视为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