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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备期间工作的时间应计入工作年限
发布日期:2014-04-27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09年1月,某公司进入筹备阶段,张某进入公司准备开张、营业事宜,参加了公司筹备工作。2010年2月,公司正式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张某被任命为公司经理。2011年12月,公司将张某辞退。张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从2009年1月起算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公司认为张某的工作年限应从2010年2月开始计算,公司不服仲裁,起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自2009年1月在某电子公司筹备建立期间即开始在公司工作,一直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后,仍在该单位任职,故应视为双方自2009年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没有明文规定公司筹备期的相关规定,但按《公司法》规定,筹备中公司的责任,应由筹备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张某参与了公司筹备工作,公司成立后,他的劳动关系转由公司继承,因此公司筹备期间也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所以公司应该支付给张某从20091月起算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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