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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的出台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发布日期:2014-04-26    作者:孙心远律师

近日房贷政策有变化,有人咨询新政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以此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现做如下答复:
一、房贷新政的出台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房价新政并未达到当事人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程度,不应认定为不可抗力;贷款首付提高并不必然导致购房人无履约能力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并非不可预见,不应认定为情势变更。在个案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保护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向弱势方适度倾斜。不能轻率单方解除合同,否则有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二、实践中处理方式: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有的《买卖合同》中有类似约定:银行不能足额放款的,以现金方式补足)。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可认定:房屋新政的实施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一般会产生一定困难,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可予以支持;对卖房人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失的,买卖双方应依据公平原则分担,由购房人对卖房人进行相应的补偿。但是,如果卖房人能够证明购房人有充分履约能力的,购房人依据房屋新政主张解除合同不能成立,购房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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