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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雾天气引发车祸是否属“不可抗力”
发布日期:2013-10-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大雾天气引发车祸是否属“不可抗力”
   问:我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因天下大雾发生三车相撞事故。伤愈出院后我向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事故是由于大雾天气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保险公司只能承担15%的赔偿责任。请问大雾天发生车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大雾天气只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一个外部条件,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我国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一)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自然灾害;(二)政府行为,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三)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如罢工、骚乱等。大雾天气不包含在上述所列举的不可抗力的范围之内,因此大雾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通过投保转移风险,保险公司不能以导致交通事故的诱因为大雾天气而要求减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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