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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时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
发布日期:2014-04-25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例】张某(男)与李某(女)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张某与朋友多人共同出资200万元注册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占公司30%的股权。婚后两人感情不和,2005年,双方协议离婚,在各方面双方均达成合意,唯独在财产分割中,涉及张某名下的股权分割,迟迟不能解决。张某与李某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30%股权中的15%转至李某名下,该公司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一致不同意没有经营管理经验的李某成为公司股东,股东会做出决议:张某将应分给李某的15%公司股权,以同等价格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并将这15%股权转让价款40万元交与李某。李某坚持要求取得该公司15%的股权,与公司其他股东多次交涉无果后,李某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如何判决?【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出资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原、被告共同出资,该30%的股权是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对于张某与李某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30%股权中的15%转至李某名下,公司股东一致不同意转让,而同意以40万元购买,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购买15%的股权所得40万元归李某所有。【牛律师解读】夫妻只有一方是有限公司股东,离婚时,对于该方名义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额的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有三种处理情形: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③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本案属于上述第2种情况,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同意转让股权,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法院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实,离婚时向非股东一方转让股权,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婚姻法解释二》虽然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同时也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见,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实则一致。相关法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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