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纠纷的认识误区
李伟和钟红离婚时,法院判决两人6岁的女儿菲菲由李伟抚养,钟红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到菲菲成年。
如今,菲菲已上初中,李伟觉得前妻每月给200元的生活费根本不够孩子的日常开销。于是,就以菲菲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钟红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但钟红却认为,自己和前夫已离婚多年,抚养费问题法院也早就判决了,数额是明确的,对方不能再起诉要抚养费了。
解析:
《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实践中,当子女有正当理由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时,比如原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者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备方因素的基础上,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适当增加。
误区:抚养费只是生活费
马丽与刘成离婚时约定,女儿琳琳由马丽抚养,刘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今年琳琳考上了初中,花费不断增加,而且琳琳体质较弱,吃药看病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于是,马丽以琳琳的名义将刘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二人均摊。
最终法院判决刘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驳回了马丽的其它请求。
解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抚养费是一项综合性的费用。
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将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等概念混淆,在要求被告方支付抚养费的同时,还往往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教育费等其它费用。
针对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会在考虑父母经济能力、子女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抚养费的数额。
但孩子因疾病需要高额费用时,直接抚养该子的一方并不是完全不能向另一方寻求经济支持,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酌情判决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
误区:凡学费都须负担
小赵衾年19岁,父母很早就已离婚,他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今年,小赵考上了北京的一所艺术院校,每年学费高达1万多元。
母亲无力支付高昂学费,于是,小赵将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父亲支付大学学费,每月另外支付生活费1000元。
经过法院调解,老赵同意每月给小赵生活费400元,学费则由小赵自己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解决。
解析:
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实践中,部分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虽已不符合继续主张抚养费的条件,但仍起诉父母要求支付诸如大学学费或生活费等费用。
此种情况下,对被告有能力并愿意继续支付的,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法院一般会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成才的角度,加强对双方的调解,尽力迭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误区:日常花销都须承担
郑强和孙颖离婚后,儿子小郑一直跟随母亲生活,郑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望子成龙的孙颖为了让儿子接受最好的教育,花大价钱把儿子送进了私立双语学校,并且给儿子报了好几个特长班,业余时间还要学钢琴、跆拳道等,每个月仅各种学费就4000多元。
孙颖自己无法负担高额的费用,于是,将郑强起诉到法院,要求郑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经过法院调解,最终,郑强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
解析: 、,
抚养费要用于子女韵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部分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子女日常的所有开支,被告一方都有支付的义务,包括超过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显不合理的开支,如私立学校的高价学费等费用。
对于此类超过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的高昂附加费用,法院会在审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之后进行处理。
误区:对抚养方应补偿
何东与盂艳离婚时,两人的小女儿茜茜还不满一周岁。
双方约定,茜茜由孟艳抚养,但对抚养费问题两人争执不下。何东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是孟艳坚决不同意。
她认为,自己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儿,已经辞去了工作,现在没有经济来源,每月300元根本不够她们娘俩的开销,要求何东每月至少给她们2000元的生活费。
最后经过法院调解,何东同意每月支付芮茜抚养费500元。
解析:
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二般会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并非子女的所有开销均要由对方支付。
理论上来说,如果没有约定的话,父母双方对子女应负有同等的抚养义务。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的孟艳以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为由,要求何东每月支付母士两人生活费2000元,是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混淆。而且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离婚后,双方已不存在扶养关系。
误区:不让探望可不给
陈建和杨静离婚后,双方协i义女儿乐乐由母亲杨静抚养,陈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个周目陈建探望女儿一次。
由于杨静和陈建之前矛盾较深,为了淡化陈建与女儿之间的感潮情,杨静就以各种理由阻挠陈建探视女儿,后来干脆将乐乐转到其他学校。
半年多来,陈建一直没能与女儿见过面。一气之下,陈建干脆不再支付女儿抚养费了。
解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但现实中,部分夫妻由于种种原因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不让探望子女”相要挟,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而另一方往往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
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竹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
对拒不执行法院有关探望子女的
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