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赵某,男,27岁,高中文化,河北
辩护人朱秋红
上诉人范某,女,25岁,高中文化,系赵某妻子。
辩护人毛延亮,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被告人赵某与父亲赵甲因家庭不合,两人多次发生争吵。2012年7月22日,赵甲用斧头将赵某手臂砍伤。同年8月7日晚6时许,赵某携带铁锹及叉子潜入赵甲住处藏匿。晚9时许,到村民家中看电视的赵甲回家睡后,赵某悄悄进入将其杀害。赵某随后将此事告诉妻子范某,并要求妻子与其一起转移尸体,把石头捆绑在麻袋上,后将尸体沉入水库中。
【公诉指控】
公诉机关以上诉人赵某、范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辩论】
辩护意见:我们认为,尽管赵某从公安侦查、检查审查起诉至法院开庭审理中均作出有罪供述,赵某之妻也对此有供述,二人供述在一定程度上有证据佐证。但是,原判认定赵某杀死其父亲后沉死灭迹,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虽然赵某、范某曾分别供述,赵杀死赵甲后装入麻袋并沉尸水库,但证人不能证实麻袋中所见尸体为赵甲尸体,赵某虽有杀害其父亲,与妻子一起沉尸灭迹的嫌疑,但赵甲的尸体以及作案工具未找到,亦不能证明赵甲确实死亡,更不能证明赵甲死亡的时间和原因。本案中虽然有直接证据,但未能查证属实,间接证据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而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所指的证据不足,所以建议法院改判一审法院对赵某、范某的判决。
【庭审现场】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范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无罪,并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