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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为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4-04-19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0610月,某先生在某市一带购买了一套两室两厅,首付15万元,贷款20万元。一年后,某先生与某女士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去年,某先生拿到房产证,证上写着他一个人的名字。
今年,某先生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这套房子已升值到约60万元。某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所购,不需与妻子平分;某女士则认为,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法定凭证,既然房产证是在结婚后才领到,而且双方一直共同还贷,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涉案的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前,类似涉案的按揭房产在离婚案件一直令人非常纠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生效后,该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涉案房产是某先生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15万元,且涉案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依法涉案房产归某先生所有。设立在涉案房产上的银行贷款为某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其承担。因房产的价值已增值。因此,某先生应给付某女士涉案房产一定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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