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办证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4月,张某在井冈山某酒店式公寓购买公寓四套,总价款80余万元。2009年3月,张某与刘某(女)经朋友介绍相识结婚。2009年5月,张某购置公寓的房产证办理完毕。婚后,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不和等因素诉至法院离婚。
[分歧]
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办证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的有关原理,在没有取得房产证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此前出资人所享有的是债权而非物权,婚后去办理并取得产权证那无疑是婚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债权转化为物权,根据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此房屋自然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取得房产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能由此否认此财产的真实来源,即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所以这部分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该房屋虽然是在婚后取得房产证,但其出资只是由张某用婚前财产购买的。离婚时,不能因为将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否则这有违公平原则,损害了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离婚时一定要考虑该房屋的来源,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可以作为他拥有该房产的证明,房产证只是拥有产权的标志,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该房屋依旧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张某婚前购房的出资仅仅是由货币转化为房屋,并不改变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以购买的时间为准,与何时取得房产证无关。
作者: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王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