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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4-04-15    作者:110网律师
该案中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小林(化名)在怀孕27周和34周到医院作B超常规检查,两次的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无异常。不久小林顺产分娩一男婴,却没有右耳外耳廓。经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诊断,孩子是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小林和丈夫认为,负责产检的医院工作人员在产前检查中存在重大失误,未检查出该胎儿存在缺陷,致使孩子一出生就残疾,无法像正常孩子一样健康成长、工作和生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医院赔偿15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负责产检的医院工作人员在产前检查中存在重大失误,未检查出该胎儿耳朵存在缺陷,致使孩子一出生就残疾,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胎儿耳朵畸形不属B超必检项目,医院工作人员也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和有关规定,产前检查失误存在重大过错不成立,医院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超声检查胎儿畸形概率客观存在。超声检查方法和技术虽在现代临床医院中得到广泛应用,但超声检查属于局部观察,其受到医疗技术水平本身的局限性和胎儿体位、胎儿活动及羊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超声显像尚不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胎儿畸形的概率客观存在。
 
  二是该男婴“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不在B超产前诊断应诊断出的严重畸形范围内。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超声产前技术规范”第三项列出了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超生产前诊断应诊断出的严重畸形,包括六种: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实践中,胎儿耳朵畸形包括鼻子畸形的检出率都极低,因此目前均不属B超必检项目。
 
  三是原告小林未和医院就胎儿耳朵检查进行约定。在产前检查中,除孕妇有某种症状或不适要求特殊检查外,医疗机构只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进行常规检查。该案中,医院为小林进行了常规B超检查,按照医疗规范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因此其医疗行为不具有过错。
 
  四是男婴“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的后果和医院的产检没有因果关系。该损害系其在胎儿妊娠过程中形成的畸形,而非医院过失所致,因此医院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该案中医院工作人员并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和有关规定,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来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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