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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民法:不当得利
发布日期:2014-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最丰富的形态

(1)基于给付: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时;非债清偿;超过20%的定金给付(除外:①履行道德义务②履行未到期债务③明知无债务而清偿④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但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非基于给付:因受益人行为;因受损人行为;因第三人行为;因法律规定;因自然事件

2.构成要件:

①一方受有财产利益(不应增加而增加的;应当减少未减少的)

②另一方受有损失(排除反射利益的情况)

③因果关系

④无法律上根据

3.内容:区分善意(不知)恶意(明知)

(1)关于利益返还:善意:现存利益;恶意:所受一切利益

(2)关于孳息返还:善意:有则返还;恶意:应当所生孳息

(3)关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其他利益处理:扣除劳务管理费后收缴。

(4)善意受益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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