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不当得利
发布日期:2013-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不当得利。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小编整理了不当得利的名师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无因管理

2013司考民法:债权人撤销权

2013司法考试民法:抵押权

司考民法讲义汇总:侵权责任法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

131.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此外,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本应减少而未减少(见【例1】);②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a)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b)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法律权利或法律原因)。

【例1】甲(大律师)在乙餐厅吃饭时,点了三个菜:炒土豆丝、麻婆豆腐、农家小炒肉。上菜时,餐厅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清蒸基围虾"(价格为135元)上到甲的餐桌上,甲见状未事声张,快速将"清蒸基围虾"消灭干净。①事件前后,乙的财产虽未积极增加,但应认定为消极增加,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甲负有返还135元不当得利的债务。②没有法律依据地吃了他人的东西,饮用了他人的酒水,仅在消费之人无消费能力或者无消费意愿的前提下,才能认定消费之人的财产无消极增加,从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此点应特别注意。

【真题研习】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11年·卷三·19题)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B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有四种情形: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③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费)。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真题研习】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05年·卷三·10题)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

(二)其他排除情形

1.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于)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等。衡诸于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真题研习】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04年·卷三·11题)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答案】D

2.反射利益。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反射利益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得利之构成要件。

【例2】甲房地产开发商投巨资在某小区兴建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小学,致使小区业主购买的房屋价值因之剧增。小区业主虽受有利益(反射利益),但甲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双赢的结果,不构成不当得利。

【例3】甲率亲朋好友十余人登临"盘古太空四合院"顶楼观看奥运会开、闭幕式。①甲及其好友获得的利益对于"盘古太空四合院"的所有人而言亦属反射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②至于甲及其好友与奥运会组委会之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则属另一问题,须判断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果并未因此给奥组委造成损失,亦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4】甲航务局投资5千万元修建一灯塔,附近的渔民常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从而所捕之鱼较从前显著增加。渔民之获益属于反射利益。

3.非财产性受益。不当得利属于债法范畴,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5】甲貌若天仙,邻居乙特别欣赏甲之芳容。为了不让粉丝失望,甲之化妆品、服装费用有增无减,据高不下,乙每日沐浴于甲之雷人风采中,不知肉味,半年有余。不料后来乙另有所好,邻居反目。甲无权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乙所受利益为非财产利益。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一)返还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通意见》第131条,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是:所受利益和孳息。具体而言:①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②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和占有;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③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亦应返还。

须注意: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这是由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作用所决定的,它只有这个本事(见【例6】和【例7】)。

【例6】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机(市场价值3万元)。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相机以2.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丙,并交付。①丙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②因乙的得利少于甲遭受的损失,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主张的数额应为2.8万元。③若甲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的数额可为3万元。④此例彰显了不同的债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也彰显了请求权竞合制度的价值之一。

【例7】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机(市场价值3万元)。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相机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丙,并交付。①丙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②因乙取得的利益大于甲遭受的损失,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主张的数额只能是3万元。③若甲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的数额只能为3万元。④若甲对乙主张不正当无因管理,主张的数额可为3.5万元,但甲即负有补偿乙支出之必要费用、因此遭受之损失的义务(以甲所受利益5000元为限)。这就是不正当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价值。⑤问:甲、丙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答:不成立。因为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是丙取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还须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规定虽有不当,考试却以此为准)。

【真题研习】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卷三·7题)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答案】D

(二)受益人善意与恶意对返还范围的影响

根据民法理论:①受益人为善意的,仅返还现存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②受益人为恶意的,须返还所受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亦负返还义务。③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例8】甲误将自己的手机(价值1500元)遗失在乙家,因该手机与乙自己的手机一摸一样,乙以为是自己的手机。后乙决定换手机,便将该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收破烂的。后来甲查知情况,请求乙赔偿1500元。①由于乙为善意的不当得利人,仅需返还现存利益100元。②乙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甲对乙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③因手机为遗失物,收破烂的不能善意取得,若甲能找到收破烂的,可以对其主张返还手机。

【例9】甲系乙公司之长期客户,于农历年节前,收到乙公司所寄5瓶装洋酒礼盒一份(假设甲无自己花钱消费该种洋酒的经济能力或消费意愿),甲以为系年节馈赠,取出2瓶与友人共饮后,收到乙公司来函,指称该礼盒系丙之订货,误送至甲处,要求甲付款或退货。甲拒绝退货或付款,并续饮1瓶,剩下2瓶被小偷窃取。①最初2瓶,甲系善意得利人,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不能认定为财产消极增加),不负返还义务。②其他3瓶,甲系恶意得利人,所受利益虽不存在,亦应返还所受利益(3瓶酒的市价及利息)。

(三)第三人无偿取得时的返还义务

1.善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①善意受益人就无偿让与第三人的部分不负返还义务(因系无偿让与,现存利益不存在。若使有偿让与,则现存利益仍然存在)。②第三人在受益人免除返还责任的限度内对受损人负返还的责任。

【例10】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不知情,一直将该羊当作己有。后来,乙将该羊赠与百里之外的远房亲戚丙。①乙属于善意的得利人。②善意的乙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丙,无现存利益,乙不承担返还义务。③丙在乙免除责任的范围内对甲负担返还义务。

2.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①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②受害人享有选择权,亦可要求第三人负担返还义务。

【例11】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发觉后,为免肥水流入外人田,乙将该羊赠与百里之外的远房亲戚丙。①乙属于恶意的得利人。②乙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丙,虽无现存利益,乙仍应负担所受利益的义务。③甲享有选择权,可选择乙或丙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