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授权委托书参与民事诉讼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4-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2年12月,任某向张某借款30万,由华某担保。2013年5月,借款到期,张某向任某和华某主张债权未果,遂诉至法院。因华某远在新疆打工,任某遂伪造一张华某委托自己参与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并由其代替华某签字。2013年9月,任某将该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交至法院,并告诉承办法官此委托书为华某亲自签字授权。2013年10月,任某和张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任某于30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0万及相应利息,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11月,华某从新疆返乡。法院执行局于2013年12月23日依张某申请对华某强制执行。华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法院申请再审,提出其本人未出庭应诉、也未委托他人应诉,授权委托书系任某伪造,并对任某提交法院的授权委托书申请鉴定。2014年1月22日,鉴定意见显示授权委托书上华某的签名确非其本人所签。
分歧
对任某伪造授权委托书的行为性质定性及处理,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任某的行为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对其应以妨碍诉讼行为依照民诉法的规定进行罚款或拘留。第二种意见认为,授权委托书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任某的行为不属于妨碍诉讼,而是属于扰乱法庭秩序,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进行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授权委托书属于民诉法上的重要证据
首先,授权委托书属于民诉法上的证据。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书面证明。在诉讼中,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是否属于民诉法上的证据呢?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我国民诉法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的通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而案件的真实情况既包括实体上的真实,也包括程序上的真实,因此能够证明案件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的材料都属于民诉法上的证据。授权委托书以其所记载的内容证明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民事诉讼程序上的真实,属于民诉法上的证据。
其次,授权委托书属于民诉法上的重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授权委托书是赋予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合法地位及权利的重要凭证,特别是在委托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使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依据。没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便不能参加民事诉讼。如果授权委托书系伪造,那么案件将面临再审的可能。因此,授权委托书在诉讼程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属于民诉法上的重要证据。
二、本案的处理
本案中,任某提交法院的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其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程序事实的证据。同时,任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浪费了司法资源,理应以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而不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