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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已经行政处罚可事提起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4-03-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我的好友张某与邻居季某因建房发生纠纷。季某连续两天多次在张某家门口当着许多人谩骂张某作风不正派,内容不堪入耳。张某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对季某作出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张某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偏轻,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但张某担心王某的行为已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不予受理。请问:张某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
 
 
 回答
从你来信所说的情况看,季某用不堪入耳的语言谩骂张某,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权。名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01条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受侵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民法、刑法、行政法各自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对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即使追究了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也不能因此而自然免除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这是因为,以民法来处理、解决民事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是行政法、刑法所不能代替的。所以,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虽然经过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或者以刑事自诉案件审结,当事人仍然可以以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虽然季某已被公安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但你的朋友张某要求季某承担民事责任,仍符合法律规定,他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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