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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日期:2011-07-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含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侵害公民人身造成伤害或者死亡,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侵害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比如某化工厂的工业废水污染了5公里外的农民鱼塘,该工厂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而农民的鱼塘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地。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选择其一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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