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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过错导致交通事故能否要求报销医疗费用
发布日期:2014-04-09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三个月前,我在驾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因担心迟到超速闯红灯,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导致我受伤,在本地医院花费5万余元治疗。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取证,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我曾要求工伤保险部门给予工伤待遇,却被告知我不构成工伤,但因我已办理医疗保险,建议我找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医疗费用。而医疗保险部门以我自身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报销医疗费用。
  请问,上班途中因自身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就不能被认定工伤,医保也不予以报销吗?
 
  答:
  你的情形不构成工伤,但可以要求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医疗费用。一方面,你并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造成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认定为工伤的必备前提之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而你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于自己超速、闯红灯所致,且已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因而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另一方面,虽然你不构成工伤,但你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鉴于你及所在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办理医疗保险的义务,你自然属于享受医疗保险的权利主体。而该法第30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自己过错产生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医疗保险部门必须对你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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