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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摊位停业,能否要求赔偿摊位费
发布日期:2014-01-28    作者:赵虎律师
赵虎 律师
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李某车辆损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因为受伤严重,医院出院后,又连续几个月不能劳动。张某在一个市场租了一个摊位,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李某不能劳动,摊位有半年左右的时间处于关门停业状态。治疗结束后,张某把李某告上了法庭,除了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之外,还要求李某赔偿停业期间的摊位租金,即摊位费。
张某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摊位费呢?这个问题至少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有权要求赔偿摊位费,因为摊位费的确是因为交通事故所给张某造成的损失。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没有权利要求赔偿摊位费,因为摊位费与误工费重复。
本文认为:张某没有权利要求赔偿摊位费。
首先,摊位费并非事故所造成的的直接经济损失。即使张某受伤,摊位依然可以通过转租、代管等方式来发挥它的作用,也并非一定会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交通事故中所指的损失是指:本来拥有的失去了或者本该得到的没有得到。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张某并没有失去摊位的任何权利;张某的损失应该是:本来应该通过经营摊位得到的收益没有得到。即,误工费的问题,而非摊位费的问题。
张某应该积极取证,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而非把精力放在摊位费上。
本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要求赔偿摊位费的诉讼请求,但是支持了张某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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