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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留置是否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
发布日期:2014-04-04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我是一家纺织公司(法人型)的董事长,我公司与某机械厂(法人型)之间经常有业务往来。由于交往时间较长,我公司从水路买进的原料就借机械厂的码头卸货。日前,我公司的一批原料卸到机械厂码头后,机械厂却派人控制了我公司的原料,说我公司欠该单位一批货款到期未付,该单位要行使留置权。我们说欠部分货款到期未付是事实,但与借码头卸货是两码事,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可机械厂就是不听。有人说依照法律留置权必须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才能行使,不知这一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
 


 
答: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留置权的行使条件问题。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后,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行使的必备条件有:1、须债权已届清偿期;2、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3、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4、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我国物权法于2007101施行后,对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作了一定的变动。行使留置权的债权不再受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限制,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同样可以行使。企业之间留置亦不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从来信情况看,你公司与机械厂之间有到期债务未结,机械厂通过合法手段占有了你单位动产,双方事先并未约定借码头所卸原料不得留置,故机械厂行使企业间留置权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当然,依照物权法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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