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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不同主体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发布日期:2013-07-06    作者:王振兴律师
豫HB1569(豫HN157挂)半挂车和豫H83008(豫HJ693挂)半挂车的实际车主均为王某,前车登记挂靠在河南沁阳市远方运输公司(下称远方公司)名下,后车登记挂靠在河南温县顺风运输公司(下称顺风公司)名下。2009年9月28日,远方公司将前车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下称中华联保沁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并约定不计免赔,顺风公司将后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泽州支公司(下称人保泽州公司)进行了投保。
  2010年9月9日,沁阳市天顺运输公司驾驶员曹某驾车与前方因堵车停驶的前述两辆半挂车相撞,造成曹某当场死亡、一乘车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主要责任,远方公司驾驶员焦某负次要责任,顺风公司驾驶员邹某无责,顺风公司的半挂车经人保泽州支公司核定损失为9105元。后在审理王某诉沁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人保泽州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人保泽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豫H83008(豫HJ693挂)半挂车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573.5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沁阳远方公司豫HB1569(豫HN157挂)半挂车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1918.3元。远方公司就余下的经济损失3531.5元要求中华联保沁阳支公司赔偿时,中华联保沁阳支公司以两辆车的实际车主均为王某一人,此事故中的受害人与侵权人是同一人,在法律关系上构不成第三者为由拒赔。远方公司以中华联保沁阳支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5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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