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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合同法知识点:赠与合同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特征:双务、无偿、诺成、不要式、双方法律行为。

1、撤销权

法定撤销的事由及期间(本人1年,继承人或代理人6个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任意撤销权及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解除

赠与人陷入经济困境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95条)

3、可附有义务

附义务--赠与人获得法定撤销权,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合同

附条件--条件只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生效或失效)没有其他效力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4、赠与物的瑕疵责任

一般不承担;除非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附义务赠与,在附义务限度内;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逃避法定义务的赠与,应当认定为无效

(《民通意见》130条)

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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