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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合同法知识点:借款合同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自然人的借款

不要式、实践、可有可无、单务。

2、金融贷款合同

要式、诺成、有偿、双务。

3、关于利息

①不得提前预扣;

②无约定视为无息但逾期还款的仍需负担逾期利息;

③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无效;

④禁止复利。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贷款人的解除权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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