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能否再次作出处罚决定拘留我?
我因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日,现已执行完毕。事后通过查阅相关法律发现,公安机关在此次处罚中程序违法。我欲起诉并要求赔偿,律师称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没有问题,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即使法院确认处罚程序违法,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公安机关还可以依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处罚。请问:公安机关能否再次作出处罚决定拘留我?
回答:《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本案中,如果行政处罚决定被确认程序违法,但是由于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确认违法,而不是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重作。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对此事再重新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