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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未果的行为能否认定立功?
发布日期:2013-10-27    作者:聂晓东律师

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未果的行为能否认定立功?

  编辑同志:

  我一亲戚李某实施抢劫后投案自首,主动要求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同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李某以商量事情为由,将王某诱至公安人员埋伏的地点,王某在与公安人员搏斗后得以逃脱。请问李某的行为能否构成立功?

                            李小成

李小成:你好!

  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即明文规定了立功的构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立功归结为以下几种情形: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的;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5、对国家或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从本案看,李某协助公安人员抓捕王某的行为具有实际作用,抓捕未果的责任不在李某,王某的最终逃脱,并非因为李某的协助行为不妥当,而是由于王某在和警察的搏斗中比较拼命,实现了抗拒警察抓捕的目的,或者警方采取的措施不当所致。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并没有要求一定是抓捕成功。如果因为抓捕未果而把最后的责任归于李某显失公平,也不利于立功制度作用的发挥。当然,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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