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庞某,浙江省天台县人,2011年8月份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庄市项目部预定商品房一套,售价4077770元。庞某通过向亲朋好友借款、贷款等多种方式,于2011年10月份付清全部房款。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建房过程中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事故频发,建设工期一拖再拖,直至2013年4月底才通知庞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因房产公司延期时间太长,严重违约,庞某向其发出了书面告知书,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而房产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曾向庞某承诺会及时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但最后却迟迟不兑现承诺,并以各种理由推诿。
无奈之下,庞某找到甘忠良律师咨询相关事宜,甘忠良律师详细看过庞某提供的资料后,建议庞某进一步固定证据,尽快起诉,避免带来更大的损失。庞某听从了甘忠良律师的建议,委托甘忠良律师帮其维权。
接受委托后,甘忠良律师迅速的组织和固定证据,快速立案。该案于2014年1月13日在镇海法院开庭审理。在甘忠良律师的积极争取下,法院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双方解除购房合同;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4077970元,并支付违约金203898元;支付延迟返还房款利息220227元。庞某及家人对这一结果表示很满意。